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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以視頻形式召開,會議結束后,法院內(nèi)部形成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卻一直沒有公開。不過就在幾日前,網(wǎng)上突然流傳出部分關于虛擬貨幣的規(guī)定,然而可能是因為尚處于征求意見稿的階段,引起的社會關注較小,但實際上這份《會議紀要》對于加密圈的參與人來說,才是至關重要的,其重要程度遠超《94公告》《924通知》。
雖然這份《會議紀要》既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也無法歸為司法解釋,但卻將會直接影響到虛擬貨幣類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對于這份《會議紀要》的到來,郭律師也是期望已久了。而這份《會議紀要》里關于虛擬貨幣的六條規(guī)定相關的一些內(nèi)容,郭律師其實在以往就點評過很多,有興趣的可以翻一下郭律師以往的文章,至于六條規(guī)定背后由來的案例,郭律師也辦理了很多,接下來郭律師就來帶大家一一解讀。解讀文章會分為六篇,因為每一條規(guī)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對于虛擬貨幣認知的進步。同時,因為該《會議紀要》目前尚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所以郭律師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或建議。
《會議紀要》第83條
【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糾紛的處理】虛擬貨幣具備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的部分屬性。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系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簽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范圍。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合同之名,以虛擬貨幣為經(jīng)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解讀:本條的核心是為了釋明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糾紛的處理方式。我們一句一句來看。
第一句:虛擬貨幣具備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的部分屬性
首先,這句話直接給予了虛擬貨幣一個司法定性。先來說說背景吧,關于虛擬貨幣的定性,各國都有不同的結論,有的認為虛擬貨幣是虛擬財產(chǎn),有的則認為虛擬貨幣屬于有價證券,還有的直接把虛擬貨幣定義為了貨幣。而我國則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fā)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將虛擬貨幣定義為了一種虛擬商品。且這種定義在2017年的《94公告》中也得以了延續(xù)。而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由于虛擬商品則被歸類到了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中,因此郭律師在那時就提出了虛擬貨幣屬于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不過,這一定義卻在2021年的《924通知》中被悄悄刪去了。如今《會議紀要》則重新把這條內(nèi)容加了回來。其中的原因,郭律師猜想更多的還是為了司法實務案件的審理,畢竟社會矛盾不是當做空氣處理就可以消失了的。而一但有了這個司法定義后,不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刑事領域,都可以有一個更為準確的適用。
其次,這句話也肯定了虛擬貨幣是具有價值的。因為既然屬于財產(chǎn),必定有屬于他的價值。但郭律師認為該條的表述仍存在一些不妥之處。
修改建議:部分虛擬貨幣具備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的部分屬性。(將部分兩個字從末尾移到開頭)
理由:1.為什么要在開頭加上“部分”。虛擬貨幣種類雜多,除了比特幣等主流幣種,大多數(shù)虛擬貨幣其實都可以劃歸為空氣幣的范疇,而這些空氣幣中,又有絕大多數(shù)其實并非是對區(qū)塊鏈技術進步或社會生態(tài)建設有直接或間接價值的幣種,甚至直接就是犯罪分子們用來實施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的工具,而這種空氣幣,不論是從發(fā)布的目的、或是流通的目的、或是參與人的心態(tài)、或是最終造成的結果來看,都不應當被歸類為財產(chǎn)的范疇。因此,僅有部分虛擬貨幣(被國際社會或主流國家政府認可)才是具備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屬性的,如果不加以限制,直接將所有的虛擬貨幣都列為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最終將會導致在司法審判實務中產(chǎn)生新的理論矛盾,使得判決無法自圓其說,直接從理論層面增加了裁判的不確定性。2.為什么要刪掉結尾處的“部分”。首先,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當然具備多種子屬性,但經(jīng)過郭律師的分析,虛擬貨幣從表面來講,是完全符合全部的子屬性的。其次,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司法定義,如果再進行細分,多數(shù)法律法官可能都未必能夠完全理解部分屬性是哪些屬性,更不要提其他法律人和普通群眾了。如果非要在末尾處加上這個“部分”,那也請立法者最好釋明到底是哪部分。郭律師認為,我們可以說虛擬貨幣不僅具有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的屬性,還需有證券等其他屬性。這樣不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實務層面才都是合理。
第二句: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系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關于第二句,則是充分肯定了以虛擬貨幣為合同標的的合法性。在2021年的《924通知》后,其實很多法院在遇到虛擬貨幣類的案件時,想都不想就會認定是合同無效,簡單粗暴。這明顯是不合理的。這句規(guī)定雖然看起來只明確提到了抵償因互易、勞務,但我們也不要漏了后面的這個“等”字。這個“等”字反映在司法實務中,極有可能會造成兩極分化,部分法院可能會認為“等”就約等于認同了幾乎所有的不違返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另一部分的法院則可能會自動忽略掉這個“等”字。此外, “少量”一詞的表述也是同樣的模糊描述。多少量算多,多少量算少?不過關于這一點,郭律師并不反對,反而十分認同,畢竟每個地方都有當?shù)氐奶厥馇闆r,只要每個地區(qū)能夠形成相對統(tǒng)一的審判尺度就夠了。郭律師認為這也體現(xiàn)出了立法者的高瞻遠矚,在不斷的試驗中找到最適合的裁判尺度。
第三句: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簽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范圍。
關于第三句,是法院裁判以少量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類案件的具體裁判規(guī)則。也就是說以后此類案件,法院不應當直接認定為合同無效,而是可予支持(又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可”)。同時,即使對方無法支付虛擬貨幣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合同對價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金額。舉個例子:張三用一個比特幣買李四的一頭牛,但張三拿到牛后卻拒絕支付李四一個比特幣。此時,法院可以判決張三支付李四支付,如果張三明確表示要遵紀守法不能搭梯子不能上幣安不能支付比特幣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這頭牛的實際價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我國以往的所有官方文件中,即使承認了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具有財產(chǎn)價值,但卻沒有價值的評估依據(jù)。有的法院參考交易所的價格,有的法院則直接不予認定具體價格,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法得到公平正義裁判。
修改建議:如果能把“可”改成“應當”就更好了,增加司法的確定性。
第四句: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合同之名,以虛擬貨幣為經(jīng)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關于第四句,其實是對《924通知》的延伸,也是為了預防有些人把法院當成了“交易所”,利用虛假訴訟,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其實這點在去年年底的時候通過最高院發(fā)布的第199號指導案例中就可以看出。這也無可厚非,但郭律師認為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為什么是經(jīng)常性,并沒有做出釋明。這一點反映在司法實務中,則會導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法院的裁判尺度漏洞或利用和部分法官的不正當關系,實現(xiàn)經(jīng)常性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
修改建議:建議對經(jīng)常性做個釋明,例如參考職業(yè)放貸人的認定標準:兩年內(nèi)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工具進行十次以上交易的,可認定其具備經(jīng)常性。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師對于《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83條的解讀內(nèi)容。如果你認為有幫助的話,記得關注郭律師哦~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數(shù)字經(jīng)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nóng)業(yè)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qū)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xié)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qū)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yōu)秀律師。曾辦理國內(nèi)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shù)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jīng)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chǎn)經(jīng)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jīng)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qū)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jīng)雜志、時代財經(jīng)、界面新聞、第一財經(jīng)、天目新聞、、財經(jīng)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wǎng)、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