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1|瀏覽:337
被告人任某林和韓某玲加入了該傳銷組織,并積極發(fā)展下線。截至案發(fā)時,他們兩人在該組織中擔任管理職務,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從2014年開始,被告人任某林和韓某玲等人在合肥市、蕪湖市弋江區(qū)從事“1040連鎖經營”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以虛擬的份額通過不斷發(fā)展下線人員及按比例提成牟取利益。他們按照下線人員購買的份數多少以五級三晉制的方式晉升等級,建立起上下級網絡關系,至少發(fā)展了90人。
該傳銷組織有老總級別人員領導多個經理室,各經理室設立了不同管理人員對傳銷組織人員進行管理。被告人任某林擔任過老總職務,被告人韓某玲擔任過大總管職務,在該傳銷組織中起到了組織、領導作用。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任某林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韓某玲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另外,被告人任某林于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被臨時羈押于長沙市第二看守所,韓某玲于2019年9月26日至10月3日被臨時羈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林、韓某玲以“連鎖經營”活動為名,通過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建立層次分明的傳銷網絡體系,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且屬于共同犯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人任某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韓某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千元。
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本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