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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一審判決是在2020年9月8日由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被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盧小杰被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王偉偉被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杭州國脈公司和盧小杰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開審理了該案。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出庭的檢察員在庭上表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杭州國脈公司和盧小杰的辯護人分別發(fā)表了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護意見。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國脈公司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然后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誘使參與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并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種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盧小杰是杭州國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也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王偉偉直接參與了傳銷活動,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和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了關鍵作用,是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也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
對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王偉偉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得到支持。杭州國脈公司及其辯護人、盧小杰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都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因此,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杭州國脈公司的辯護人胡健、盧小杰及其辯護人張慶方、原審被告人王偉偉都出席了宣判,社會公眾也旁聽了宣判。
文章來源: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鳴謝!
編輯校對:剎那芳華,往事成菲,反傳銷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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