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5|瀏覽:229
根據(jù)判決書,該案的被告人陳某、袁某、晏某、許某、曹某、李某星(另案處理)等人在2016年10月合謀利用“華夏傳承”網(wǎng)絡平臺進行傳銷活動。他們找到了華廈酒業(yè)公司的代理商唐某,商定以三級分銷的模式合作銷售白酒,并把傳銷組織辦公地點設在東莞市華廈山莊。然后,李某通過介紹認識了華廈酒業(y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一步推廣傳銷模式并吸引更多人加入傳銷組織。
為了更好地掌控該傳銷組織,李某指派姜某進行管理,并雇傭葛某開發(fā)和維護“華夏傳承”手機APP軟件。為了宣傳和推廣該傳銷組織,并吸引更多人加入,陳某等人于2017年1月注冊成立了深圳市華廈傳承創(chuàng)投有限公司注冊會員以100元的價格購買華夏幣進行排單,排單7天為一輪,一輪可獲得20%的利息,其中20%的利息可以在華夏商城進行消費。此外,該傳銷組織還設定了動態(tài)領導獎來吸引更多人加入,通過發(fā)展下線層層抽取下線投資款獲利。
從2016年10月到案發(fā),被告人利用傳承創(chuàng)投公司開展“華夏傳承”APP網(wǎng)絡傳銷項目,以推銷瀘州老窖“大興合”白酒等活動為名,以高息引誘他人進行投資注冊成為會員,并組織團隊會議、培訓和維護APP平臺。根據(jù)司法審計的數(shù)據(jù),該投資平臺共有71617名會員,交易金額達9.77億余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中、龍某科、蘇某程等11人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做出判決。他們被判處8年6個月到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0萬元到1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