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0|瀏覽:344
王先生是武漢江夏區(qū)的一位四十多歲的居民。幾年前,他通過網絡結識了廣東的李女士,李女士已經年過六旬,很早就開始挖掘一種名為TBCC幣的虛擬貨幣,相當于比特幣。
王先生說:“我當時就是跟著她學怎么挖掘TBCC幣的,她也教我如何在手機上操作?!彼麄冊谝粋€名為“XT交易所”的平臺上購買虛擬貨幣,并經常在網上交流經驗。
2021年11月,李女士打算向他人轉賬,但操作失誤將23522個TBCC幣轉給了王先生。李女士發(fā)現后,立即請求王先生退還誤轉的虛擬貨幣。
雙方協商后,王先生只退還了11000個TBCC幣。為了拿回剩下的虛擬貨幣,李女士向武漢市江夏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先生返還其余的12522個TBCC幣。
在開庭前,法院聯系了王先生送達傳票。王先生非常激動地說,他去年購買TBCC幣時,每個幣只值3塊錢,而現在不到1元,“我已經虧損慘重,根本無力退還”。
王先生還透露,他的許多親戚朋友也參與了購買這種虛擬貨幣,損失很大。為了參與挖掘,他甚至還貸款,導致現在仍有很多銀行貸款需要償還,信用卡也已經逾期。
對于王先生的說法,李女士并不認同。她說,這種買賣本來就有盈有虧,賺錢是正常的,虧損也要承受得住。這些年來,她親自教王先生如何交易和操作,但從來沒有債權債務關系?!爸皇且驗槲?guī)退媪怂馁~戶在手機里,所以給別人轉賬時不小心轉錯了。”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備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法律償付性,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承辦法官表示,這起案件涉及的虛擬貨幣TBCC幣是基于區(qū)塊鏈技術發(fā)明的,因此其轉賬行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王先生自愿將虛擬貨幣返還給李女士,并進行相應操作,否則無法通過強制手段執(zhí)行。
考慮到王先生在談話中并未明確拒絕返還虛擬貨幣,并且李女士在提起訴訟前也與王先生協商過返還虛擬貨幣的方案,法官認為本案具有一定的調解基礎。
由于李女士不在武漢,法官通過遠程調解解決了這起案件。最近,在江夏區(qū)法院的調解下,王先生向李女士返還了7500個虛擬貨幣,并承擔了一半的訴訟費,李女士撤訴。
法官提醒,投資交易虛擬貨幣時,必須自行承擔造成的損失。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具有不可逆性,很難通過技術手段追回。在投資、交易虛擬貨幣之前,應全面考慮持有虛擬貨幣所面臨的風險,避免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