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6|瀏覽:323
9月4日,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理想家園”網絡傳銷案的刑事判決書。據該判決書,涉案傳銷團伙一團隊長發(fā)展了1萬余名下線,涉案資金369萬余元,非法獲利128萬余元,被判處了1年半的刑期,并處罰金5萬元。
該判決書顯示,從2016年9月開始,史某飛、陳某爐、陳某水、張某、李某某、吳某等人創(chuàng)建了名為“理想家園”的網絡平臺,平臺按照不同體系進行運作。該平臺以買賣紅酒為幌子,通過拉人頭入會,并層層發(fā)展下線,從事傳銷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
新會員注冊需要老會員推薦,并需要消耗100個積分激活。注冊和激活成功后,會員可以在該網絡平臺進行所謂的買賣紅酒,并需要通過微信向平臺購買排單幣。平臺的收益主要來自于收取會員的排單幣費用。
該平臺還設有靜態(tài)獎和動態(tài)獎。靜態(tài)獎是會員每次買入排單匹配交錢成功后,按買入金額的1%每天釋放返利,共15天計15%。動態(tài)獎是會員可以獲得下線1代會員買入金額5%的獎勵。同時,會員發(fā)展下線達到一定數(shù)量后可以成為團隊長,享受相應的優(yōu)惠價格,并獲得下線會員充值排單幣帶來的手續(xù)費分成。
為了推廣“理想家園”,該組織多次在全國各地舉辦旅游推廣活動,并通過微信、互聯(lián)網等虛假宣傳手段吸引更多的會員參與投資。然而,實際上“理想家園”平臺是史某飛等人操控的網絡傳銷組織。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加入了“理想家園”傳銷組織。他積極參與傳銷活動,推廣宣傳該網絡平臺,并發(fā)展了大量會員加入該傳銷組織,并成為團隊長。
2019年5月,“理想家園”傳銷組織被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查獲。李某共發(fā)展了10380人下線,收取傳銷資金369萬余元,非法獲利128萬余元。
洪雅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且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被視為從犯,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fā)后,李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寬處理。李某還主動退贓8萬元給公安機關,這在量刑時也會予以考慮。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李某做出了上述判決,并繼續(xù)追繳他的違法所得。
根據2013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發(fā)展下線達到累計120人以上,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累計達到250萬元以上,都將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將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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