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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審判決結果,2015年8月,被告人吳開明與鄧智天(已判刑)、馮文秀(已判刑)成立四川智天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該公司利用鄧智天擁有的22萬億古玩資產打包抵押,聲稱可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通過吸引草根百姓提前認購智天股權,承諾可以獲取巨額收益。會員以最低認購50萬股或者100萬股獲得加入資格,然后可以自行發(fā)展下線會員,并逐漸形成層級,獲得返利。到案發(fā)時,吳開明及其助理共收取下線會員股權認購資金共計1.89億余元,此外,吳開明還使用他人的銀行卡收取約6067萬余元。
王某在2018年3月加入公司,積極發(fā)展會員。案發(fā)時,王某共計發(fā)展下線會員3層2000余人,向吳開明等人報單資金共計3320余萬元,個人獲利600萬元。
吳開明在2019年8月1日被捕,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案發(fā)后,他的贓款共計2064500元被凍結、扣押、追繳。王某的贓款共計5050232.11元也被追繳。此外,被告人吳開明購買的白色豐田陸地巡洋艦轎車也被扣押。吳開明還在吳氏文化大會上展示了他的財富。
永城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開明、王某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吳開明在傳銷組織中擔任副總經理,起主要作用,屬于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幫助作用,是從犯。吳開明、王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被從輕處罰。王某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可被從輕處罰。王某是三級殘疾,初犯,判處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吳開明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0萬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
被凍結、扣押的吳開明贓款2064500元、王某贓款5050232.11元及孳息將被沒收,上繳國庫。被扣押的吳開明用贓款購買的轎車也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吳開明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吳開明上訴稱:1.本案是單位犯罪。2.吳開明不是主犯,且是初犯,請求判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00萬元以下罰金。
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吳開明吸收股權認購資金2.4967億元的證據不足。吳開明是從犯,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王某辯護人認為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據以定案的證據核實無誤。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開明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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