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4|瀏覽:301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以阻止侵權行為。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也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在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另外,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要對自己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的網絡平臺上發(fā)布了一篇名為“河南整形美容客戶小心被騙”的貶損原告名譽的文章。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文章的真實性。另外,原告稱被告在起訴后刪除了侵權文章。綜上,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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