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瀏覽:225
根據法律審查的結果,被告人關某某和張某某在2015年以來通過他人介紹,先后加入了一種名為“民間互助式小額理財”的傳銷組織,并與其他人一起在常州市武進區(qū)開展傳銷活動。該組織并沒有生產或銷售任何產品,也不提供服務,只是一種以收取加入資格費為目的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規(guī)定每個參與者必須付出49300元去購買21份份額才能成為三星級別的會員,并按照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的順序進行層級分組。
該組織利用參與者發(fā)展其他人的份額然后按照不同層級和比例的標準將新參與者所繳納的費用分發(fā)給相關傳銷人員。該組織以互幫互助小額理財為借口,采用“一對一”形式進行講課,并通過串門走訪的方式把親友帶到傳銷人員的出租房內面對面進行“資本運作”宣傳,引誘聽課者參加傳銷組織,并誘導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其他人參加,從而騙取錢財。
該傳銷組織由五星和大四星來管理整個區(qū)域的工作。五星負責管理整個組織,包括考察其他新人是否可以加入該組織、選舉大四星等,并管理自己所在的分支;大四星負責協(xié)助管理整個組織,包括負責整個組織的新人申購活動、交叉檢查各分支的衛(wèi)生和紀律等,并協(xié)助五星管理自己所在的分支。
被告人關某某和張某某都是五星,曾經擔任過大四星,他們共同管理整個傳銷組織,并管理各自的分支。關某某參與時間為2015年至2017年6月,張某某參與時間為2015年年底至2019年5月,在他們參與的時間內,該“民間互助式小額理財”傳銷組織的參與人數(shù)已經達到了30多人。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和張某某聯(lián)合他人,組織和領導參與者以購買虛擬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進行層級分組,以數(shù)量發(fā)展人員作為激勵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xù)發(fā)展其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他們的行為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和第2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而且他們的犯罪事實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他們是作為共同犯罪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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