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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從2016年開始,被告人趙某華、賀某偉、張某霞、趙某偉先后加盟了河北霸州赫柏綠源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并在原平市、代縣等地發(fā)展下線人員進行飲水機銷售業(yè)務。四被告人通過召開招商加盟會或宣傳的方式進行大肆宣傳。他們以一次性購買飲水機數量為準,形成了會員、經銷商和加盟店。各個級別以各自下線業(yè)績抽取管理獎、層碰獎、店補逐級盈利。
截止案發(fā),被告人趙某華共發(fā)展下線301人,非法獲利574,174元;被告人賀某偉共發(fā)展下線169人,非法獲利741,527元;被告人張某霞共發(fā)展下線342人,非法獲利341,051元;被告人趙某偉共發(fā)展下線720人,非法獲利265,133元。且每個被告人都達到了董事級別。
被告人張某霞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賀某偉于同年12月5日,趙某偉于同年12月6日主動到原平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賀某偉曾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并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然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他又犯下新罪行,因此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罪行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法院決定給予減輕處罰。對于被告人賀某偉,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同時撤銷之前因交通肇事罪的緩刑,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
引用來源:反傳防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