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4|瀏覽:219
筆者之前在辦理一起涉及名譽權侵權案件時就曾考慮過是否采用類似的技術手段對相關證據進行固定,后因該案的證據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不被認可的風險,故筆者最終還是選擇了較為傳統的公證方式對證據進行固定。之后在與同行交流的過程中,筆者也注意到大部分律師朋友在處理類似案件的過程中還是會傾向于運用傳統的公證方式對證據進行固定,即使遇到一些知識產權類的案件,往往也不會首選使用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等區(qū)塊鏈技術進行取證,比較多的是將其早在2018年通過梳理最高院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筆者摘取了兩條具有代表性的依據: 其一是根據《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qū)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其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中提到:三是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qū)塊鏈等技術手段,以及通過取證存證平臺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提升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
筆者觀點: 筆者想結合上述的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背景,就區(qū)塊鏈技術在民事訴訟證據中的應用,與大家分享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區(qū)塊鏈技術通常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的應用場景有哪些? 其應用場景主要是集中于電子取證,此外可能會涉及電子簽約和侵權監(jiān)測。電子取證中最常見的是網頁取證和和錄屏取證。網頁取證通常是通過輸入網頁URL,系統會自動抓取固定證據,該方法通常適用于內容為文字和圖片的靜態(tài)網頁取證。錄屏取證則是通過登錄聯合信任的遠程取證系統,系統自動啟動虛擬機,申請人在虛擬機的所有操作過程被系統自動錄制成證據文件,該方法通常適用于直播侵權、APP內容侵權以及盜版音視頻傳播侵權的取證。 二、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證明本身是否屬于法定證據類型? 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二者都屬于電子數據證據類型,同樣二者也都是一種證據的固定方式,可以用來提升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由于在一般的案件中,其本身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待證事實,需要通過與其它證據進行結合并相互印證從而證明待證事實,故通常情況下應當認定其屬于間接證據的范疇。 這也就從側面反映出為何大部分情況下司法實踐中還是傾向于使用傳統公證的方式進行證據的取得和固定,一來是因為相較于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等存證方式而言,傳統的公證方式更加簡單直接、清晰明了,對法院審理而言,不需要過多考慮證據因滅失或無法與原件比對所帶來的真實性問題;二來是因為時間戳、哈希值這類的取證和存證手段本身會更多的被傾向于認為是一種證據固定方式,并不像傳統公證那樣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的、毫無疑義的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什么類型的案件會用到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等存證手段? 筆者觀察認為,目前主要應用的案件領域應當還是在知識產權類案件中,特別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類案件中,被侵權一方通常會運用可信時間戳確定發(fā)現侵權行為發(fā)生的節(jié)點及其可能持續(xù)的時間,運用哈希值校驗的方式對侵權作品的字符串基于完整性的前提下進行一致性比對。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類案件中,被侵權一方通常會運用可信時間戳確定侵權一方銷售或者許諾銷售的行為。
結語: 相信隨著司法領域技術的進步,區(qū)塊鏈技術的應用場景會越來越廣泛,未來將不僅僅局限于知識產權領域,而是在涉及電子數據的方方面面都可能發(fā)揮其積極的作用。 來源:百度 作者:錢鑫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