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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有關打劫比特幣的案子判決備受關注。被告梁某、袁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假冒生鮮食品配送工作人員將朋友妻子駱某某某騙至地下停車場強制拉進入車內,至近郊區(qū)選用暴力行為、威協(xié)的方法逼迫駱某某某將其買賣帳戶中的29.0004844枚比特幣和1258.04064枚以太坊轉走至梁某的買賣帳戶中。但是1天大梁某、袁某警報投案自首,11月2日,三人被樂山市警察相繼抓捕。
在此案中,樂山市價錢認證機構開展評定,駱某某某被奪走的比特幣使用價值264余萬元,以太坊使用價值334余萬元,累計598萬余元。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侵占罪為目地,采用暴力行為、威逼方式,劫取他財物,金額極大,其個人行為組成搶奪罪。根據被告投案自首、挑明、投案自首悔過、退還及其違法犯罪中常起功效等要素,樂山市濟南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做出一審判決:梁某犯搶奪罪,被判刑期十年,并罰款RMB2萬元;王某某犯搶奪罪,被判刑期八年6個月,并罰款RMB一萬元;袁某犯搶奪罪,被判刑期七年6個月,并罰款RMB一萬元。
有關此案,北京市德恒法律事務所咨詢顧問、刑委員會執(zhí)委、執(zhí)業(yè)律師夏總覺得,此案是又一起價錢認證機構對虛似數(shù)字貨幣作出價錢評定的實例。在2017年9月4日,中央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局協(xié)同公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確立談及,一切組織不可對虛似數(shù)字貨幣給予標價服務咨詢。自此在全國各地已經知道的實例中,僅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江陰有關統(tǒng)計局出示了價錢評定建議,此案知名度和涉案人員額度與前邊2個案件沒有對比性,樂山市價錢認證機構依然出示了評定建議,能夠預料,那樣的狀況會在全國各地產生發(fā)展趨勢,之后涉幣案子價錢評定極有可能不會再是阻礙。此案中辯護律師提及了虛似數(shù)字貨幣的刑訴法異議并沒有被人民法院采取,目前原材料也沒法看得出辯護律師是不是對價錢評定建議提出異議,詳細情況尚需事后大量的案件公布。不管怎樣,在沒有轉現(xiàn)的狀況下,光憑有異議的價錢評定建議被判刑期十年,定刑畸重。
中國公民項目投資和買賣數(shù)字貨幣是不是受法律法規(guī)維護?
在今年的5月份,天津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一起有關數(shù)字貨幣案子的民事裁定書中提及,本院認為,此案解決比特幣的法律法規(guī)特性加以分析,僅有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特性,上訴人以此才具有相對應的財產權及請求權的基本。該人民法院剖析,最先從使用價值上看,比特幣的轉化成既必須資金投入化學物質資產用以購買、維護保養(yǎng)專用型機械設備及付款設備計算耗損的電力工程資源,也必須消耗非常的經濟成本,該全過程及工作商品的得到 凝固了抽象性的人力資本,與此同時比特幣能夠根據錢財做為溢價增資出讓、買賣,并造成錢財上可測算的經濟效益,因而比特幣具有資產的合理性和使用價值性。次之從稀缺資源看,比特幣的總產量穩(wěn)定為2100萬只,其供貨受限制,做為資源得到 具備一定難度系數(shù),沒法隨便獲得,因而比特幣具有資產的稀缺資源特性。第三從可支配收入和唯一性上看,比特幣的持有人能夠對比特幣開展占據、應用并得到 盈利,比特幣能夠被出讓、分離出來,已具有資產的唯一性和可支配收入性。
綜上所述,天津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覺得比特幣具備支配權行為主體特點,合乎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盡管不具有貸幣的合理合法,但應授予其做為虛擬財產或產品的合理合法特性,因而針對比特幣做為虛擬財產、產品的特性及相匹配的資產利益應予以毫無疑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要求,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的擁有仍未做出嚴令禁止要求,亦應給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