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瀏覽:235
具體案情如下:2018年1月起,四川某公司通過名為“蜜蜂商場”的APP(后更名為“碼鏈天下”)推出多種套餐,通過培訓推介會、項目發(fā)布會和微信等方式進行宣傳,誘使客戶購買套餐成為會員。公司規(guī)定會員通過專屬二維碼進行推廣,成功推廣后可獲得10%的提成和10%的會員共享提成。截至案發(fā)時,該公司已經建立了一個117層的金字塔形會員體系,涉案金額2.78億元。
裁判結果如下: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等11人以線上APP繳費成為會員為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利用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名義,誘導會員發(fā)展更多會員,從而騙取財物。他們的行為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累犯和自首等情節(jié),熊某等11人被判處一年至六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他們的作案工具和贓款共2.26億元被予以沒收。被告人提出上訴,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決維持了原判。
這個案件具有典型意義:傳銷活動具有隱蔽性、欺騙性、流動性和群體性的特點,不僅危害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還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法院提醒廣大群眾要理智審慎選擇合法的投資渠道,不要迷信所謂的“快速致富”,以免上當受騙。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胡啟忠認為,熊某等11人的傳銷犯罪手段具有相當?shù)牡湫托?。在實踐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表現(xiàn)形式多樣,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不斷翻新,在組織形式和獲利模式上也變得更加隱蔽。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也可能利用“互聯(lián)網+”實施,熊某等11人的傳銷犯罪方式實質上是網絡傳銷犯罪的一種典型形式。法院對該案的精準判決為精準打擊新型傳銷犯罪提供了典型案例,也為精準打擊其他新型犯罪手段(如網絡詐騙犯罪等)提供了很好的參考。
資料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