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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與信貸
文/《清華金融評論》資深編輯孫世選
最高人民法院2月24日發(fā)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非法集資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集資行為。這類行為往往有欺騙性,讓不明真相的參與者蒙受財產(chǎn)損失,甚至會造成嚴重后果,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jīng)濟損失。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zhuǎn)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chǎn)、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jīng)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fā)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wěn)妥處置的原則。那么在實踐中如何辨別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究竟哪些行為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2月24日發(fā)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據(jù)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出重大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chǎn)生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結(jié)合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最高法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diào)整。
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