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瀏覽:295
王琿平時在一家藥廠工作,但在2017年年底開始接觸比特幣,并很快被其“去中心化”“區(qū)塊鏈”等時髦術語所吸引。他開始利用業(yè)余時間進行比特幣交易,2019年下半年甚至租了一間辦公室,并招聘了幾名員工來幫助在某網站上進行比特幣交易。由于他無法同時處理日常工作和比特幣交易,王琿決定辭職專門從事比特幣交易。由于他經常低價買入高價賣出,他的銀行卡日交易次數高達百余次,銀行因此發(fā)現異常并凍結了他的銀行卡,導致無法提現。于是,他找到他在金融機構工作過的朋友陸燦,詢問如何規(guī)避監(jiān)管。
2020年6月,王琿邀請陸燦共同炒比特幣,兩人合伙出資共計30萬人民幣。為了最大化利潤,王琿采用了“高頻交易”的方法,并利用多張銀行卡分散交易,以免易被銀行監(jiān)管。不久后,由于銀行卡又被凍結,王琿便通過朋友圈聯系了一些愿意提供銀行卡來炒比特幣的人。最終,王琿和陸燦持有了33張他人的銀行卡,這些銀行卡均被用于炒比特幣。他們還支付了介紹費,通過中間人再介紹其他人提供的銀行卡來維持比特幣交易。
由于他們的銀行卡有不正當資金流入,王琿和陸燦被南通市海門區(qū)公安局移交到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最終被判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接受檢察官的訊問時,王琿辯稱:“我們只是借用了朋友的銀行卡炒比特幣,并沒有去做非法的事情?!钡珯z察官解釋說,非法持有5張以上他人的信用卡將干擾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有意幫助犯罪不影響罪行定性。最終,王琿和陸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書。
對此,檢察官提醒說,銀行卡是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的,不應隨意借用或使用他人的銀行卡。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一旦達到起訴標準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樣地,也不應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以免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動。